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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自治区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新闻发布会获悉,我区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从10月1日起,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实施意见》将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并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的特殊治疗门诊费用及部分治疗周期长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持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在定点药店结算和配药。同时,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个人账户,以2021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3%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2023年起按照2%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同时,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个人缴费,实现个人账户“家庭小共济”。

  此外,我区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加快自治区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梅刚)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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