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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疆新闻呼和浩特11月29日消息(记者 杨净毓)“《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完善了公布制定主体的制度,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实行动态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钱酉雪说。

  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会上钱酉雪介绍了新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意义及改变的情况。

  据介绍,《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主体、内容、方式、时限等,进一步从立法层面固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制度。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提请以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经起草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钱酉雪表示,《办法》还完善了目录公开制度、评估制度、异议审查制度、清理制度等,建立起相对完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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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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