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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新闻呼和浩特12月14日消息(记者 杨净毓)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召开2023年“衣食住行”等重点领域“铁拳”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

会上公布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包头市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破坏燃油加油机准确度案

2023年8月24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燃油加油机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4台加油机、没收违法所得863.81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罚没款合计864.0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17日,自治区和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对当事人加油站进行依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加油站电脑中安装了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功能的软件,经加油机主板原厂鉴定,当事人加油机上使用的8块加油机主板非原厂生产。当事人擅自更换加油机计控主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包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汽车产品案

2023年5月30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汽车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55.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16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区外某市场监管局移送的反映当事人生产的8辆某品牌牵引车车架存在打磨、重新涂漆,更改、变动车辆识别代号等问题的线索。经查,当事人在生产上述牵引车过程中,存在对车架进行打磨、重新涂漆,更改、变动车辆识别代号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汽车产品违法行为。包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查处伊金霍洛旗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3年6月6 日,伊金霍洛旗某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旗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缴纳了罚款。

2022年5月26日至6月13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伊金霍洛旗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在售卖某小区商品房屋时通过微信公众号、现场发放宣传单、宣传册、销售人员口头介绍、播放动漫视频、销售人员与购房者微信沟通等形式宣称“一梯一户、赠送独立入户门厅”,而房屋的实际结构未达到销售时所宣称的结构且宣称赠送的独立入户门厅属于公摊面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销售的商品房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8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销售不合格化肥产品案

2023年5月29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化肥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4月28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赤峰市巴林右旗8位农民投诉,称购买的“螯合三胺”化肥是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螯合三胺”化肥主要指标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化肥共160吨,案值60.48万元。当事人徐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经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对案件管辖、调查取证、案件定性、移交程序等进行会商研判,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数额较大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杜某经营掺假掺杂牛肉干案

2023年5月26日,回民区市场监管局对杜某经营掺假掺杂的牛肉干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

2023年5月26日,回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回民区某物流公司检查。发现该物流店铺门前的“食品专用箱”中装有无标签的肉干制品。经查,杜某从外地购进鸭肉干、猪肉干后进行分装冒充牛肉干,利用网络平台销售近8000斤假冒牛肉干,涉案金额近100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掺假掺杂的牛肉干的违法行为。回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六: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3月24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16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赤峰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13个品种111批次货值51.27万元的白酒不符合正规产品特征,经五粮液集团、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产品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七: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准格尔旗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案

2023年4月13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对准格尔旗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2#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8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28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92#车用汽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甲醇含量不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技术要求,该批产品不合格。准格尔旗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2#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通辽市奈曼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奈曼旗某自来水有限公司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案

2023年2月13日,奈曼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奈曼旗某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未退还的安装水表费用13.48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3.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9月7日,奈曼旗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奈曼旗某自来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问题。当事人向供水用户收取安装水表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的第二节第(一)项和第(六)项规定,构成了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违法行为。奈曼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兴安盟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科右前旗某热力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案

2023年3月13日,兴安盟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对科右前旗某热力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1月8日,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对科右前旗某热力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和不实的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 年 9 月7 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和不实的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检测费用0.34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7月17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陪同国家局及自治区局到内蒙古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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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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