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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8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史某某等22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某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在通辽逞勇斗狠,为非作恶。1994年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通辽市看守所羁押期间伙同他人持械殴打同监区人员吕某某致其死亡,一审法院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10年,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其间史某某以患乙肝为由被保外就医,2000年经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史某某背负两起命案,但服刑期限不足4年,并被保外就医。两起命案轰动一时,史某某在当地初立恶名。

  1998年史某某被保外就医后,授意与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相识的吴某某先后网罗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杜某某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入伙,通过争夺“地盘”、持械斗殴、为他人“摆事”等一系列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壮大声势,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史某某、安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杜某某、吴某某(已死亡)、刘某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等十余人为骨干成员的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被告人史某某、安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兄弟亲情、合作经营为纽带,以红火车队为依托,长期通过非法手段垄断通辽市开发区煤炭市场装卸及运输业务,该组织先后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等大量违法犯罪,攫取了巨额非法财富,严重破坏了通辽市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由于本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将择期宣判。(记者 李世元)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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