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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

“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

  开栏语

  今年2月,一起12岁男孩性侵同岁脑瘫女孩的案件进入大众视野。2021年,女孩遭侵犯报警后,因男孩未满14周岁,警方未予立案,女孩家属遂提起民事诉讼。2022年末,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处男孩方赔偿约15万元。

  这不是大众第一次对未成年人犯罪表现出深深的担忧。近年多起严重犯罪案件的施害人皆因年龄尚不足14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社会呼声愈发强烈。但也应该看到,大部分未成年人触法并非罪大恶极。对那些情节较轻、附条件不起诉或适用缓刑或假释的触法少年而言,非刑罚处罚措施更加契合“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在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即将满两年之际,红星新闻深度报道中心推出“触法的少年”特别报道,试图厘清未成年人犯罪干预矫正的来路与归途,为如何更好做到触法未成年人的惩教提供鉴戒。

项目办开展活动合影,乔海云(后排中,黑衣)和张月如(后排右一)

项目办开展活动合影,乔海云(后排中,黑衣)和张月如(后排右一)

  ■ 晓明(化名)至今记得,18年前他因涉嫌抢劫在昆明盘龙区某派出所做了10个小时笔录后见到乔海云的那个晚上。

  ■ 晓明那会儿16岁,跷着二郎腿,黄发遮住半张脸,边吞云吐雾边回答问题,看上去什么都不在乎。实际上,他深知自己已身处绝境——初中辍学后,他和朋友们抢过不少人,从学生的零花钱到成年人的手机,不仅抢劫,还伤了人。

  ■ 期间,没人向他表达过关心。他的父母对此毫不知情,他们早早离了婚,他跟着早出晚归的父亲过,父子间最频繁的交往是晚上归家的父亲留下生活费,次日他拿钱去安排自己的吃食。直到40岁出头的乔海云走进审讯室。她告诉晓明,自己是来帮他的社工,他有什么需要都可以说。

  ■ 乔海云是“盘龙区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第一批招募的专职成员。“盘龙区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成立后,于2005年3月从各个街道选聘了10个符合条件的人。在这之前,他们是民警、武警、法官,也有工人、保险从业者……经历各不相同。

  ■ 在接受了为期两个月的培训和考试后,他们成了“合适成年人”。此时他们也未曾想到,有朝一日,这五个字会被写进法律,成为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不可或缺的一块。

触法未成年人组建的“阳光篮球队”

触法未成年人组建的“阳光篮球队”

  1、介入审讯的第三方

  乔海云等10人每人分配了2到3个派出所,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案件负责。

  开展工作的第一步是参与警方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每次讯问,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审讯中,只要空间允许,“合适成年人”就坐在双方中间,和民警、涉案人构成三角形。有时候触法少年和民警起了冲突,“合适成年人”就把自己视为未成年人的代理律师,与民警交涉,有的则会采取策略,告诉涉案人虚假陈述有什么法律后果。

  成为“合适成年人”仅一个月,乔海云就见到了晓明。她后来承认,第一眼看到晓明那副桀骜不驯的面孔、闻到他身上的烟臭味时,不由自主地心生反感。但她保持了最大限度的善意和耐心,直到凌晨讯问结束后,他俩谈及父母时,晓明终于放下戒备,流下眼泪,说:“我想见父母,我不想被关起来。”

  这次短暂的会面中,乔海云向他保证,自己会尽力帮他、同他的父母联系,之后也会帮他适应社会。对于即将进入看守所的晓明而言,他并没有把这些话放在心上。但乔海云却履行了对他许下的每一个诺言。

  2、一群勤勤恳恳的人

  项目的缘起,要从1999年一位副区长和一位庭长的谈话讲起。

  彼时,张月如是盘龙区的常务副区长,分管民政、公安和司法部门,联系检察院和法院。一次工作会议后,区法院少年法庭的庭长找到他,说英国救助儿童会想做个对触法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项目,问他有没有意愿。

  张月如一听,当即觉得可以“做些事情”。他是从公安系统出来的干部,早些年当派出所所长时,他观察到触法未成年人释放后的跟进工作做得不够。每个民警手上都有要负责的重点人员,其中既包含成年犯,也包含未成年犯。后来,人员流动大,民警的工作忙不过来,对未成年犯的事就有所松懈,“渐渐跟不进去了”。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后被置于主要为成年人设计的法律环境中。“很多未成年刑罚过重,甚至被注销户口”,等到这些孩子被释放后,又因为历史污点受歧视,生活越来越糟,一步步滑落到再次犯罪的深渊。张月如想,如果他们多做一点,社会矛盾就少一点,“不要因为年轻人一时冲动,让他们一辈子抬不起头”。他和上级沟通,得到了尝试的许可。

  就这样,张月如开始研究项目该怎么做。经过近3年的培训和外出考察,他们终于形成共识:要争取避免触法未成年人进到监禁场所,让他们在社区就能接受到教育和帮助。

  2002年,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办公室正式成立。项目需要懂法律的人手,张月如想从法院和检察院的退休干部里返聘,有的人退休后不愿再折腾,他就多做几次工作。盘龙区检察院的老检察长当时60多岁,和张月如认识20多年,也答应来做项目办的顾问。

  但项目推行近一年,并无多少建树,直到2003年他们首次接触到“合适成年人”这个概念,才算真正起步。

  英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源于肯费特冤案。1972年,英国一名男子被杀害,3个10来岁的少年都招供自己参与了谋杀。但最终查明,3人曾遭受警方的暴力讯问。案发后,英国“合适成年人”制度由此诞生,规定触法未成年人进入警局后,必须有一名“合适成年人”(监护人或者社工)到场旁听讯问,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张月如们开始探索这件在中国没有先例的事。项目经理姜敏记得,那时,他们10个人每天聚在一间办公室里如火如荼地讨论,培训这么做、合适成年人制度还要怎么改、这个涉案未成年人是否适合分流……他们在墙上贴了大白纸画流程图,用线条串联起各个环节。在这里,当领导的没有架子、退休的人不松懈、年轻人的意见不被轻视,他们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就是这样一群勤勤恳恳的人,把“合适成年人”的方案改了18遍,给各环节各部门做了108次培训,最终赢得了区上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支持,为后续工作铺平了道路。

  3、柔性司法理念

  十多年后,乔海云还记得那些孩子回想监禁经历时流露出的紧张与恐惧。

  有一次,项目办组织模拟法庭,没有人愿意扮演犯人。一个进过看守所的男生扮演律师,事后他告诉乔海云,庭审全程,他根本不敢看被告席。还有一个少年在案件了结几年后,发现看守所和新学校挨得很近,一上厕所就能见到。从此,他再也不往那个方向看。

  看守所的短暂经历尚且给他们留下如此烙印,罔论刑期更长的监狱。作为“合适成年人”,乔海云们的另一大任务是让符合条件的触法未成年人们,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从正式的司法程序中“分流”出去。“分流”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或审判的任一阶段,比如公安、检察机关、法院都各自可以选择取保候审、诉前考察、附条件不起诉和缓刑等非监禁措施来处置触法未成年人,它也是柔性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

  但“分流”是有条件的。《盘龙区“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的工作规程》里写明,适用对象得是在盘龙区内有相对固定居所的。在犯罪情节上,得是“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并且涉案未成年人需认罪态度好、愿意改过自新,监护人也积极向受害人赔偿。除此之外,还得具备监护管教条件。

  晓明就是在法院阶段被分流的。审讯后,他被关押进看守所,而乔海云和同事们一次次走访学校、父母和邻居,逐步拼凑出少年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乔海云记得,第一次见到晓明父亲时,对方和她说:“我不管了,你们要判就判,判多少年都行。”

  而在晓明的记忆里,初中后,他几个月都见不到父亲一面,没人催他睡觉,没人叫他起床,也没人给他做早餐。他觉得孤独,在校外认识了三五兄弟,和他们在一起感到“温暖”。后来索性不读书了,和他们在外面玩。钱花完了,就有兄弟教他去抢劫。他想抢也不算什么事,大不了父亲来赔钱,没想到会触犯法律。

  乔海云等人把晓明的这些情况写成材料,递到检察院和法院。经过努力,2005年7月,晓明被取保候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按规定,这些“分流”出来的孩子,在服刑期间,其犯罪行为的矫正与反省必须在“合适成年人”的监督与辅导下完成,他们会根据每个孩子的具体情况,确定具有针对性的辅导计划,比如每星期至少和每个孩子电话沟通两次,面谈一次。

  这些看似生硬的规定,实则会在实践中呈现为朴素直白的鼓励与关爱,和不计回报的情感劳动。乔海云就发现,晓明回家后最需要解决的是父子矛盾。晓明父亲有大家长作风,为人固执,两人一说话就吵,吵起来晓明父亲就会落泪。晓明说:“每次我看见爸爸哭,我想关心他却说不出口,久而久之就变成我们不说话,只纸笔交谈。”

  乔海云就找来项目办的心理医生为他们做心理咨询,但两人不时争执,气得晓明几度离家出走,乔海云就四处打听他的下落。她既要安抚孩子,又要开导父亲。在这些琐碎的家庭冲突中,她始终提供安慰和陪伴。快成年时,晓明和父亲终于可以面对面地正常交流,甚至可以搂在一起聊天、喝酒了。

  与之相对的,当她邀请晓明去参与青少年社区活动中心的活动时,他也不会拒绝。在项目试点期间,盘龙区内建了6个青少年活动中心,举办了不少参观、露营和论坛类活动,项目办里的借调警官甚至让少年犯们组成了一支篮球队,带着四处打比赛。

  这一切活动,都是项目的一部分。最大的好处是潜移默化地改变少年们的交友圈。

  在晓明参与过的活动里,他印象最深的是一次定向越野。不会煮饭的他,那次却用柴火把饭煮熟了,大家都夸他“饭煮得好香、好好吃”,那是他第一次获得认同,那种满足感让他没齿难忘。他后来反思过,“我跟父亲所有的问题,只需要父亲说一次‘你做得不错’就解决了,但我从来没得到过”。

  4、那一刻的自豪

  试点的成效一点一点地展露出来:有的孩子重返学校后从班级倒数考到第一名;有的孩子受惠于项目后,又带着以前的“不良”朋友主动前来寻求帮助,最重要的是,他们学会了敬畏法律。

  “如果没有他们,我可能杀人放火都干得了。”晓明提到,在看守所时,里面的人都很照顾他,回到家以后,先前的“兄弟”们也来找过他几次。他想着自己要是去了,就对不起乔老师。

  而这份工作里,“合适成年人”们并不能获得丰厚的报酬,彼时,他们每个月只有约800元的补贴,还没有五险一金。或许,更多的成就感,来自于少年们的转变,以及他们亲昵又害羞地展示出来的真心。

  但毕竟只是一个试点项目,在实施前,就规划好了目标和时长。2002年6月~2006年10月是项目的第一期,2006年11月~2009年10月是第二期。

  在第二期开始前,就有法学专家直言不讳地指出,盘龙这一模式是在当地主要领导的重视下建立起来的,一旦人员变动则会影响工作的开展。他建议,应当尽快将各地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法规。他的建议也成为项目第二期的工作重点:影响与触法未成年人相关的政策、实践以及司法立法进程。

  当项目进行到第七、八年时,已经有无数的专家学者来调研过了,却始终没有明确的立法信号。到2009年10月,整个项目被移交给了盘龙区政府,区政府保证在“人员不变,工作制度不变,政府给的配套资金不变”的情况下继续这个试点。

  一些人离开,一些人留下,但项目办又做了三年的试点:把盘龙区的这套模式放到云南省三个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市县里,通过关工委这种兼职为主的做法试试可不可行。

  最直观的就是未成年犯罪的案件数降了下来。例如在蒙自市,未成年人发案率比试点前的2008年降低61.2%。红塔区、大理市,未成年人发案率也比试点前下降30%以上。

  之后,上海浦东新区、厦门同安区也陆续开展了试点。2012年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把“合适成年人制度”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纳入刑事诉讼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制度。乔海云和同事们看到这个消息时,非常自豪,虽然法条不会告诉大家,是怎样的一群人早早迈入这片荒野,让它变成了如今的模样。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陈怡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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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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