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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消息 2026年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原党委副书记、总队长,应急管理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李俊丰受贿案,对被告人李俊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上缴国库,对受贿未遂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2025年2月,被告人李俊丰利用担任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管理处处长、山西省长治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委员、参谋长、副总队长,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副书记、总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消防项目承揽、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94.9714万元,其中454.5万元未实际取得。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俊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俊丰具有自首、部分犯罪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违法所得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缴到案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俊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俊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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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李俊受贿案一审宣判
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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