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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亓玉昆

《人民日报》

货车司机田某委托他人通过在线方式,为名下的重型货车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和交强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6万余元。投保过程中,投保人通过电子渠道完成实名认证,并在相关投保文件上签字确认,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保险条款明确载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几个月后,田某驾驶该重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田某承担全部责任。

经专业机构评估,事故造成田某车辆损失价格为51330元。因与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协商未果,田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及鉴定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田某超载为由免除车辆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田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事发时存在超载行为,而超载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亦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列为免责事由。

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通过在线系统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了强制阅读提示,投保人签字确认了投保单、风险确认书等文件,足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认定案涉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事故损失系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产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不少车主存在“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的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投保了车损险,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车辆受损,保险公司都应当赔偿。这种理解并不准确。超载不仅大幅增加车辆行驶风险,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将超载列为保险免责事由,旨在督促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抵制超载行为,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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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超载
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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