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放弃赔偿”协议,就能让劳动者的部分工伤权益“清零”吗?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份显失公平的“工伤私了”协议被通过司法调解纠正,法院认定案涉建筑公司需再支付农民工张某6万元赔偿。
该案中,2025年4月,农民工张某在一处建筑工地施工时,发生意外致左脚受伤。张某住院期间,其所在建筑公司以“为你争取工伤保险赔偿”为由,和他签订了一份“放弃赔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公司帮张某申领工伤保险待遇,但张某自愿放弃公司本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全部费用,且工伤保险“赔多少算多少”,公司不再补差。
然而,当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确定后,张某发现其按协议拟获的赔付金额远低于法定应得标准。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7万余元。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即组织双方开展调解。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公司方明确指出,协议签订时,张某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对自己应得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缺乏清晰判断,处于信息与能力上的绝对弱势。案涉协议以不确定的保险理赔款作为唯一赔偿来源,且金额与法定标准差距巨大,实质上是利用劳动者危困状态,致使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属于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情形。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51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此类协议。
在法官释法明理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保险赔付之外,案涉建筑公司另行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6万元;若后续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金到账,则在此总额中予以扣减。
该案承办法官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并不鲜见。一些劳动者在工伤维权中常因医疗费压力、程序复杂而选择“私了”,部分用人单位则利用这一心理,以协助理赔为名诱导劳动者签订“弃权书”。法官表示,任何协议都不能成为剥夺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合法外衣,当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即便有“白纸黑字”,法律也会依法予以纠偏。
工伤赔偿有标准,司法公平无折扣。恩施市人民法院的这一调解案例,为处理类似工伤“私了”协议纠纷提供了有益参考。该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权益不明时切勿轻易放弃法定权利,签订任何赔偿协议前,应充分了解自身应得项目,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同时保留好协议、沟通记录、医疗单据等证据,这是事后维权的重要基础。此外,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赔偿责任,不得利用优势地位牟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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