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烨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审理了一起大学生暑期打工被欠薪的案件,历时近一年,终为学生讨回公道。
2025年6月,小曾(化名)通过招聘网站应聘为某游泳馆救生员。小曾入职前的面试以及入职后的工作管理,均由游泳馆教练刘某某负责。2025年7月1日至8月15日,小曾每天出勤。
2025年8月15日、20日,小曾通过微信要求刘某某结算工资。刘某某称工资尚未算好,所有人都没发。2025年8月31日,刘某某向小曾出具欠条,载明尚欠小曾7月、8月工资9792元,并承诺于9月15日前结清,刘某某在该欠条上签名确认。
然而,到了约定日期,刘某某不仅仍未支付工资,人也联系不上了。小曾遂将游泳馆的经营机构某体育发展公司及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劳务报酬。
诉讼中,某体育发展公司拿出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中载明:甲方(某体育发展公司)将该游泳馆出租给乙方(刘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乙方租赁房屋用于健身游泳服务。公司据此提出,小曾并非公司雇用,其应向刘某某主张报酬。
而刘某某始终无法联系,也未至法院应诉答辩。一审法院认为,某体育发展公司虽与刘某某签署了租赁合同,但其将游泳馆交由无资质的刘某某经营,且对外并未披露该信息,故应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某体育发展公司应支付小曾劳务费9792元,刘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某体育发展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公司的上诉理由为,小曾由刘某某自行招聘、管理、安排工作并发放报酬,其工作时间、考勤、工资标准均由刘某某决定,与公司无任何关联。公司与小曾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小曾通过招聘网站应聘至某游泳馆担任救生员一职,相关招聘信息以某体育发展公司名义发布,刘某某在该网站登记的身份为某体育发展公司教练。其次,游泳馆中挂有某体育发展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载明单位名称为某体育发展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机构名称为某体育发展公司,经营地址与某体育发展公司的住所地一致,故小曾有理由认为其为某体育发展公司提供劳务。且小曾任职期间,上下班打卡记录均显示“游泳健身俱乐部打卡”。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民庭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章晓琳提醒,暑期外出打工的大学生,应尽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地点、报酬、加班核算细则等,确认薪资发放责任人,实践中,可全面留存点滴证据。若出租、承租双方经营权责模糊,挂靠经营,可将两方共同列为追责主体,一并主张拖欠劳动报酬。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烨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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