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以次充好、拒不发货,算诈骗吗?(新闻看法)
“家人们快看!纹路清晰、种好水足,专柜六位数起步,直播间粉丝价,错过今天再无同款……”在网络平台,诸如此类的“天然翡翠”直播销售屡见不鲜。前不久,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政法机关办理了一起网络直播售假案。
2024年7月至8月间,张某某伙同郑某某冒用他人信息,违规注册营业执照、企业微信等全套经营资质,打造正规带货人设,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间,将经过漂白、充填、染色等人工处理的低档玉石手镯,冒充纯天然翡翠手镯进行销售。在交易过程中,对部分已支付货款的消费者,采取拉黑、删除联系方式等手段拒不发货,非法占有相应钱款。应公安机关商请,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全面查明张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
“该案包含两个相互独立又交织的犯罪行为。”龙亭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赵云云介绍,“一是销售伪劣商品,将处理过的玉石谎称纯天然翡翠进行销售,其实质属商品质量欺诈,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二是部分交易拒不发货,在无履约意愿的情况下,收取货款后拉黑买家、拒不发货,其目的已转化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该行为单独构成诈骗罪。‘以次充好’的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与‘非法占有’的诈骗行为,二者在主观故意、行为模式及侵害法益上均有本质区别。”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郑二人涉案销售总金额达167180元,其中收款不发货金额12997元,张某某个人非法获利2.2万元。办案法官指出,对于收款不发货部分,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依法构成诈骗罪;对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假冒翡翠并实际发货的部分,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龙亭区检察院提醒,消费者在直播间选购玉石、珠宝、贵金属等贵重饰品,切勿轻信主播口头保真、低价捡漏话术,不要冲动大额转账下单,远离无实体门店、无权威鉴定证书的小众直播间。其次,贵重玉石珠宝收货后,务必第一时间到线下正规权威玉石鉴定机构核验真伪,并留存直播回放、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全部维权证据。此外,遭遇直播带货消费诈骗、商家拉黑失联、收款拒不发货等情况,要第一时间报警,同时留存线索向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咨询求助,合法理性维权。
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赵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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