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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海口7月3日电(尹建军 姚鑫)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日发布消息称,《海南省垦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近日印发,明令禁止以任何形式向私人卖地、买卖垦区自建住房和用地,严禁个人买地建房、建别墅及私家庄园。

《办法》提出“构建垦地融合的住房保障体系”,将垦区职工、居民逐步纳入海南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对象,明确市县人民政府为垦区建房的管理主体。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明确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

《办法》严管垦区个人建房,明确垦区个人建房用地为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非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不能上市交易。

根据《办法》,海南将垦区纳入全省住房保障体系管理。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房按照海南省现行规定管理,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可按规定申请由属地政府筹集建设的保障房。

《办法》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实施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垦区职工、居民申请新建住房、分配新房时应当按约定腾退原有住房,并规定垦区个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转让。垦区建设的住房由市县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为解决并场队和归难侨队以外的垦区生产队C、D级危房居住安全问题,《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在中心居民点按照“三统一”模式自建唯一住房。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并场队可视情况最多不超过175平方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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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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