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记者朱高祥)记者1月15日从民政部获悉,为规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办法共二十六条,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主体和渠道。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定职责,依法公开慈善信托相关信息,并对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监督。
办法要求,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在信托文件中予以明确。同时,明确信息公开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受托人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信息一致。
在细化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内容方面,办法按照慈善信托设立、变更、重新备案、终止等环节,细化了民政部门和受托人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等规定;要求受托人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重大情形和关联交易情况向社会公开;明确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公开的监管信息,使各主体公开的信息形成“程序上相互衔接、内容上相互补充”的完整体系,以便社会公众全面及时了解慈善信托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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