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公布新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完善了评估定义和原则等基本内容
强调评估工作是由社会组织自愿申请,民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的工作。要求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
放宽了社会组织参评条件
对参评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定作适当简化,不再将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受到轻微行政处罚作为限制性条件。规定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优化了评估工作程序
取消复核委员会设置,将复核委员会相关工作纳入评估委员会。规定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2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的程序和内容。明确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情况的报送要求。
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
明确民政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选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对其进行跟踪评估。规定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发生可能影响等级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核查评估。根据跟踪评估、核查评估结果,相应调整评估等级。
明确了评估工作的其他事项
统一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计算方式,规定评估等级有效期从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延续至第5年的12月31日终止。
(总台央视记者 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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