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2月11日电(记者兰天鸣)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11日公开宣判被告人鲍炳章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鲍炳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鲍炳章利用担任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汇区副区长、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实际或承诺为他人及相关单位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房屋租赁和征收等事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01万余元。2016年至2017年,鲍炳章担任徐汇区委书记兼徐汇滨江地区综合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在土地收储与征收补偿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鲍炳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其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以及滥用职权事实,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滥用职权罪具有自首情节;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认罚,受贿所得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退缴等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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