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15日电 (陶思阅)为维护个人贷款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于15日对外公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下称《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个人贷款业务特别是互联网贷款业务易引发金融纠纷。其中,个人贷款息费披露不到位、不规范,是乱象的重要诱因。
因此,《规定》抓住息费信息披露不透明这一环节,要求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向借款人逐项明示具体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折算为年化水平)以及收取主体,同时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规定》坚持息费项目、贷款机构全覆盖,将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违约情形下的逾期罚息和挪用违约金等全部纳入综合融资成本,适用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
在具体操作中,《规定》要求,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综合融资成本相关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贷款人需要调整业务流程及系统、修改合作协议等,《规定》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施行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新增业务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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