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4月9日电 记者9日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临沂市原一级巡视员郑连胜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郑连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郑连胜利用担任苍山县委书记、兰陵县委书记,临沂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79万余元,产生孳息47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连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连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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