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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

根据《通知》,《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外的矿种,起始价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矿种目录》所列矿种的起始价,按现行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协议出让《矿种目录》所列矿种矿业权时,对属于国家出资勘查且非油气矿产已完成普查工作、油气矿产已完成圈闭预探工作的,成交价按照矿业权评估值确定,评估值不包含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他协议出让的成交价,按现行规定执行。

据悉,自8月1日《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从违约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加收的违约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矿业权出让收益违约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矿业权出让过程中,因竞买人违约无法完成交易的,不予退还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保证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按规定应全部缴入中央国库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所对应的违约金、不予退还的交易保证金等相关资金全部缴入中央国库。《通知》施行前已经产生的滞纳金,应当继续按原规定缴纳,不缴纳违约金。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推送项目名称、出让矿种、出让成交价和出让合同等费源信息,税务部门按时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馈与费源信息相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费年度等征收明细,确保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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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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