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7月16日电 (记者 陈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16日公开审理一起商标行政纠纷案,原告为LV品牌母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被告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汕头服装经营者黄民耀为本案第三人。

7月16日,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黄民耀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图为人民法院公告网于5月27日发布的相关公告。(图片来源:人民法院公告网)
记者在现场看到,当天9时许,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厅里,安检通道前排起了长队。9时30分,这起案件在该院第15法庭开庭审理。
该案属于行政诉讼,并非LV起诉商家的民事侵权案件。公开资料显示,自然人黄民耀申请注册商标后,LV针对该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异议/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未支持LV的主张。LV不服这份行政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庭审核心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行政裁定是否合法,商标申请人黄民耀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庭审。
法律人士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对商标注册行为或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申请作出裁定或决定。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体到商标行政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商标行政案件的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商标申请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因此通常被列为案件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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