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成都7月23日电(记者唐文豪)23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成都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田蓉受贿案,对被告人田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对查扣在案的田蓉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4年,被告人田蓉利用担任成都市温江区区长、区委书记,成都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成都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药品供应业务、工程项目承揽、土地性质变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10万余元。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田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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