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记者冯家顺、吴帅帅)记者8月1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当日,全国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
案件原告章女士系涉案被告一楼水产商铺相邻的二楼住户。一楼水产商铺为经营所需,在店内布设多排鱼池并安装多台抽水泵和增氧泵,相关设备24小时不间断运转,持续产生低频振动噪声,并经由建筑楼板向上传导,夜间尤为明显,造成章女士睡眠严重受损。
2026年3月,章女士因睡眠障碍前往医院就医。此后,章女士多次与商铺经营者协商,但未能有效解决噪声问题。不堪其扰的章女士向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楼水产商铺拆除相关设备、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案件争议聚焦经营性低频振动噪声的侵权认定,以及商户经营权益与居民居住安宁权益的平衡问题。庭审中,法院认为,经营主体持续排放噪声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认定为环境污染侵权,由经营者就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法院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即便噪声监测数值未超国家标准,只要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致使持续性低频噪声超出普通人容忍限度,损害群众居住安宁权益,经营者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衢江区人民法院多次组织现场勘验并咨询专家整改意见。法院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结合现场勘查、医疗记录等证据,按照经济效益原则以及损害最小化原则当庭宣判:判决被告限期进行降噪、减振整改,赔偿原告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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