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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疆新闻网、北疆新闻APP、北疆云消息(记者 张杨)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执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公告》,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简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该政策对农户、小微企业进行了限定,《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计算。

  《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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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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