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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回应民营企业关切、破除隐性壁垒,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了针对性制度安排。例如,在保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非禁即入’。”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合作中心副处长、研究员赵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措施的实施,无疑将有助于增强企业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在市场准入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对此,赵静认为,这一规定进一步破除了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玻璃门”“弹簧门”等隐性壁垒。例如,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必须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任何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保障民营企业能够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从而获得更多发展机会。

针对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门设置了“投资融资促进”章节,通过多项投融资相关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在赵静看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金融机构服务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其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平等获得直接融资,拓宽了民企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

在全球经济格局经历深刻变革、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提供了有力支持。赵静认为,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强化科技创新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这有助于民营企业提升自身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在国际市场上以技术优势参与竞争,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法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向其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使民营企业能够将创新成果应用于国际合作与竞争中;

二是在优化服务保障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坚实的后盾,减少企业在国际市场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此外,法律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注重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有助于民营企业及时了解国家政策导向,更好地把握国际市场机遇;

三是在完善营商环境方面,通过营造公平竞争的国内环境,民营经济促进法助力民营企业在国内市场做大做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平等的市场准入、充足的要素保障和良好的营商环境,使民营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以更稳健的姿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赵静还表示,相较于国际通行的规则,这部法律展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作为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写入法律,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契合,强调了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二是注重政府与市场的协同作用,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通过政府的服务保障和政策引导,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如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等,体现了中国政府积极作为,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决心和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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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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