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5月30日电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30日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对纳税缴费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应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随着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逐渐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融入企业发展链条。《办法》整合了2014年以来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规定。
据了解,《办法》融入缴费事项,拓展评价范围。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迭代升级,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
《办法》优化评价指标,预留容错空间。比如,优化起评分规则,给应当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主体预留容错空间。
此外,《办法》完善修复标准,促进主动遵从。进一步完善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建立了欠税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细化了直接判为D级的指标修复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允许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
“纳税缴费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认为,“此次发布《办法》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的具体举措,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 赵建华 刘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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