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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高健 通讯员沙雪妮)丈夫打赏主播,妻子认为是上当受骗,诉至法院要求主播返还打赏金额。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直播打赏并非赠与行为,且不具备无效的理由,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诉称,丈夫陈先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在直播平台充值并向网红主播刘女士打赏。陈先生的打赏金额超出了民法典规定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夫妻双方应当取得一致意见。王女士认为打赏属于赠与行为。

  主播刘女士辩称,陈先生与直播平台签订了服务协议及充值协议,根据协议花钱购买虚拟币,进而通过该虚拟币购买礼物进行打赏,自己与陈先生之间实际并没有合同关系。而且,陈先生刷礼物也不是赠与,因为陈先生获得了平台对应的服务,享受到了增值服务及特权、获得主播及其他用户的关注乃至羡慕、崇拜,从中获得精神满足。陈先生对表演自行判断打赏金额,在表演、打赏结束后,视为对价已支付,合同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通过平台观赏直播,并对直播打赏,属于网络消费行为。陈先生打赏是认同主播表演内容而支付的一种对价,主播刘女士并非单纯的获利。并且,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打赏后果明知。

  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请。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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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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