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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记者罗沙、齐琪)学生在校受伤,责任如何判定?日常教学管理中,教师能否进行教育惩戒?最高人民法院23日发布6件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是学校的重要职责。某中学八年级学生蒋小某因发生口角而对同学进行拳打、骑跨,路过的张小某见没有老师在场,上前阻止时被蒋小某挥拳击中左眼,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法院认为,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依法判决学校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以司法裁判推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落实。

典型案例中,赵小某诉某学校侵权责任纠纷案,王小某诉张小某、夏某、某小学健康权纠纷案,林小某诉陈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3起案件,分别涉及学生自行摔倒受伤、第三人侵权致损害、文体活动中受伤。人民法院对各方主体责任作出认定,明确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避免产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则学校必然担责”的误解,以司法裁判支持学校正常组织、开展教学等相关活动。

要求学校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同时,也应允许学校依法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在李小某诉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学校老师批评并要求李小某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于教师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保障教育惩戒行为既有尺度、又有温度。

典型案例同时明确,家长对学校的监督应依据事实和法律,保持在合理合法限度内。在某小学诉张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家长张某某不满学校教育管理行为,通过网络平台,以侮辱性激烈言辞,发布针对学校的不实内容,并被广泛浏览传播。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明确了家长对学校管理教育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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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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