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消息,2026年3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孟晓冰受贿、行贿一案,对被告人孟晓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对孟晓冰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5年,被告人孟晓冰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十字会常委副会长,阿鲁科尔沁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赤峰市委常委、秘书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60万余元。2011年至2015年,孟晓冰还向他人行贿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4万余元。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晓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孟晓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孟晓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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