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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消息 2026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郭卫新受贿一案,对郭卫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的郭卫新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郭卫新利用担任包头市纪委常委,包头市昆都仑区副区长,包头市昆都仑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包头市昆都仑区委副书记、区长,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岗位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60万余元。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卫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已绝大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郭卫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郭卫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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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内蒙古包头人大常委会主任受贿案一审宣判
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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