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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送修,全责一方一般只赔付修车费用,维修期间车主因通勤产生的打车、租车等出行费用损失常常被忽略掉。难道这部分损失就该自认倒霉吗?宜兴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025年4月,陈某驾车行驶至宜兴丁蜀镇某路段时,与吴某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的车辆于4月7日进场维修,4月18日维修完毕,维修周期共计12天。维修期间,陈某为解决出行问题,累计产生租车及打车费用共计1650.3元。

车辆定损理赔时,陈某向吴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偿该笔费用。但保险公司提出该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在理赔范畴内,拒绝赔付;车主吴某则认为其已购买保险,所有赔偿责任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各方协商无果,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交通费1650.3元。

针对陈某主张的1650.3元诉求,法院综合考虑受损车辆价值、家庭住址与工作地点的距离、出行频次以及现有证据等因素,酌情认定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为1500元。

最终,宜兴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1500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被侵权人在车辆维修期间因日常出行需要而产生的合理打车费、租车费等,属于法定的财产损失范围,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通讯员 马正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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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车辆
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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