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疆新闻记者 唐旺勋
近日,呼和浩特市民马先生向北疆新闻反映,其4月初在呼和浩特同创二手车市场购买的一辆全新的江淮牌油气两用厢式货车,在提车仅10余天后便接连出现故障,甚至导致其在凌晨时分于高速公路上抛锚。然而,当马先生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退车诉求时,却遭到了代理商与厂家的拒绝,目前双方陷入维权僵局。
据马先生介绍,购车时销售人员承诺该车在满油满气状态下续航里程可达500公里。但在随后从集宁返回呼和浩特的行程中,车辆实际续航未达到宣传标准,导致马先生在高速公路上因耗尽燃料被迫停车,并于凌晨1点紧急呼叫救援。此后,车辆在呼和浩特、包头等多地加气时均出现“加不满气”的异常情况。马先生多次联系代理商寻求解决,但均未得到有效回应,最终在报警后,代理商才联系厂家介入。

更换减压阀(消费者提供)
针对车辆故障,厂家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测后,仅同意进行维修,明确表示不予退换车辆,理由是车辆已经上牌。在车辆行驶至5000多公里时,厂家为其免费更换了减压阀,解决了加气问题。但马先生认为,新车短期内出现此类核心部件故障,已严重影响其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坚决要求退车。
针对消费者的退车诉求,江淮厂家代表刘先生在接受采访时称,马先生反映的减压阀损坏情况属实,但货车作为商用车辆,不适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且故障不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范畴,因此按规定只能进行维修。刘先生表示,厂家愿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赠送保养等服务。马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货车如果出现以下情形,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损失: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且事先未说明的(例如:承诺续航500公里实际达不到,或发动机无法启动);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如果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核心部件反复损坏),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即退车)。
目前,马先生对厂家提出的补偿方案并不满意,表示将继续通过相关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疆新闻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律师提醒:
针对此事中暴露出的车辆质量问题及消费者维权困境,内蒙古励炜律师事务所孙慧晶律师给出如下法律提示:
免费维修义务:若车辆仍在原厂三包期限内,因出厂质量问题造成高速抛锚、行驶故障等情形,厂家应当安排授权服务站免费检修,零部件及工时费全部由厂家承担。
合同解除权:同一故障经第二次维修仍无法解决的;或者经权威鉴定报告证实车辆出厂即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厂家全额退车退款。
孙律师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车时应仔细核对车辆性能参数及三包条款,对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应尽量以书面形式固定,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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