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条例》共7章4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二是加强公共监测。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等的监督监测,加强对生态环境风险的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管理体系。
三是规范自行监测。开展自行监测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方案,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四是规范技术服务机构行为。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监测服务,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按规定保存监测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保证业务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推动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服务平台开展相关管理与服务,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六是严格责任追究。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监测设备、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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