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预付金条件及标准,其中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申请条件是: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连续12个月无中止医保协议,且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且医疗机构承诺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积极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积极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12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近两年未接受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检查的应先接受检查。
预付金核定标准是,各统筹地区以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对符合全部申请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付,预付规模为1.5个月。
医保基金预付是医保支付方式的一种创新探索,是医保赋能定点医疗机构发展的重要举措。预付金是医保部门提前拨付给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支出的周转资金,将有效缓解医疗机构的现金流压力,保障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自治区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医保部门与定点医药机构即时结算工作的深入推进,“预付金”作为“赋能金”将进一步促进医药机构、药品和耗材企业稳健运行,一体推动“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激励定点医药机构更好地服务参保群众,为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记者 梅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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