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节能验收工作,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闭环管理,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该《措施》将于2025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措施》围绕明确验收责任与基本要求、规范验收内容与验收标准、加强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等方面,细化形成12条具体举措,构建起全流程管理框架。一是明确了各级责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为验收主体,须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进行节能验收,建立了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节能主管部门分级联动机制。二是细化验收标准。规定了8类验收不合格情形,如采用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设备等,验收结论明确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三是加强信息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在节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验收报告主要结论,并做好验收报告的归档与报送工作。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通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抓好《措施》落实,定期调度项目验收进展,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事前审批’到‘事后验收’的闭环管理,以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节能管理效能,推动自治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记者 李永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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