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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26年1月24日政协第十三届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2月3日在呼和浩特召开。  

  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听取和审议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列席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讨论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三届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三届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

  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三届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三届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政治决议;

  审议通过人事事项,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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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净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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