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市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全方位、全链条规范景区游览、旅行社服务、餐饮住宿、特产购物等旅游各环节价格经营行为。“五一”假期,旅游出行、餐饮消费、休闲购物迎来高峰,这一《规定》将进一步保障群众消费安全。
《规定》细化刚性监管要求,明晰行业行为准则。景区游览方面,要求景区门票、景区内交通、停车等项目须明码标价,景区提高门票价格需提前六个月公示,禁止门票与交通捆绑销售,核心项目暂停服务应公示并减收费用。旅游餐饮方面,禁用“时价”“面议”模糊标价,特色美食需标明食材或成品重量、价格。鼓励推行“餐前消费确认”。旅游住宿要公示所有房型、价格及退订等条件,客房内商品与服务逐项标价。旅行社发布线路价格要真实完整,代为购买、赠送保险应提前告知。销售金银玉石、“药食同源类”名贵中药材等旅游商品在其结算前须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
目前,内蒙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提前行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场所,开展常态化监管排查。同时,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纠纷。(记者 李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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