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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5日电 (记者鲁婧)近日,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和移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水平和效率,进一步完善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管理移交工作机制。

随着打击文物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要求也随之提高。《通知》指出,近年来,公安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密切合作,侦破文物犯罪案件1.1万余起,追缴涉案文物18万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文物犯罪,保护了国家文物安全。

《通知》要求,提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效。首先规范委托受理程序,各地公安机关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进行鉴定活动的委托与受理。对于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得以鉴定工作量多、鉴定专家不足等理由拒绝。

其次,在提高鉴定评估质效过程中,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继续完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布局,充实机构和人员力量。如遇案情特别重大、涉案文物鉴定存在特殊困难、本省缺少相关鉴定专家等情形,由省级公安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分别报请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共同协调解决。

同时,《通知》强调,严禁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及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开展涉案文物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通知》要求,完善文物移交接收长效机制。首先,要及时移交文物。正式移交前,公安机关不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的,可以将文物交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暂存保管。

其次,统筹文物移交接收。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保护管理规范、收藏定位与接收文物类别相符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作为文物接收单位。公安部直接组织侦办或挂牌督办的重大刑事案件中没收、追缴的文物,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办案机关提出接收单位建议,报公安部、国家文物局确定后实施。

此外,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文物移交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文物的登记、建档情况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每年12月,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全年的文物接收情况,报国家文物局。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指出,被依法追缴的涉案文物,可以通过展览展示、社教活动等形式,提高接收文物利用率,加大法治观念和文物保护理念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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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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