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指标、等级划分、信用评价和评价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6—2008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GB/T 22117—2018 信用基本术语
GB/T 22119—2017 信用服务机构诚信评价业务规范 GB/T 23794—2015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GB/T 34830.1—2017 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
组织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
3.2 信用主体
参与旅游市场信用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注:本文件的信用主体主要指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 评价主体
符合相关要求,开展信用评价的服务机构或其它组织。
3.4 信用评价
评价主体对信用主体在某一时期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估,并用特定符号标明其信用状况的活动。
4 评价原则
4.1 系统性
评价指标之间有机配合、结构合理,并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能反映旅游市场主体信用的关键信息。指标要素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重复和交叉。
4.2 科学性
评价指标包括影响旅游行业信用的主要因素,客观准确反映旅游市场主体在一定时期内的信用真实状况。
4.3 客观性
对旅游市场主体进行评定应以事实为依据,并使用统一的评定标准。
4.4 安全性
评价工作中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保存、使用和发布应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一致性、可得性。
5 评价指标
5.1 指标分类
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分为评分指标、加分指标、严重违规指标。具体指标分类见表1。
表1 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分类
5.2 评分指标
评分指标是开展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共性指标,在 GB/T 23794—2015 规定的基本指标基础上,结合旅游行业特点选取专项指标,指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基础指标:旅游市场主体的基本信用素质,涉及基本素质、信用理念等;
(2)信用能力指标:旅游市场主体在场所、财务能力等方面应满足的基础信用能力,以及在服务过程中的信用保障能力,包括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履约能力等综合能力;
(3)信用行为指标:旅游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则、内部管理规定、承担利益相关方责任、兑现承诺等行为,涉及外部评价、公共信用评价、社会责任、公共信用等行为表现情况。
具体评分指标项内容及说明见附录A。
5.3 加分指标
旅游市场主体参加诚信旅行社、星级酒店、星级民宿、A级旅游景区等评定工作,获得相应评定级别的给予加分。
6 等级划分
6.1 旅游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应按照GB/T 22116—2008 规定,由高到低依次分为 AAA、AA、A、B、C五个级别。
6.2 各等级的标志、释义见表 2。
表 2 信用等级标志释义表
7 信用评价
7.1 信用主体
7.1.1 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证照齐全。
7.1.2 具有与服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环境。
7.1.3 应对其所提供的评价信息的客观、真实、有效性等负责。
7.2 评价主体
7.2.1 评价主体、评价人员应与信用主体无利益相关。
7.2.2 评价主体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开展评价工作。
7.2.3 评价业务规范应符合 GB/T 22119—2017 的相关要求。
7.3 评价流程与要求
7.3.1 受理申请
7.3.1.1 评价主体收到信用主体申请后,应审核信用主体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性,确定是否接受信用评价申请。
7.3.1.2 信用主体如有非法设立、资质不全、提供虚假材料、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形,不予受理。
7.3.2 信息核实
7.3.2.1 评价主体应对信用主体提供的各类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
7.3.2.2 对有异议的信息可通过函电确认、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
7.3.2.3 核实依据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公开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市场调查信息和现场调查结果等。
7.3.3.1根据得分情况,确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得分对应的信用等级见表3。
表 3 信用等级与得分对应表
7.3.4 结果公示
评价结果应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7.4 异议处理
7.4.1 在公示期内没有收到异议的评价结果为最终信用等级;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评,复评仅限一次,复评结果为最终信用等级。
7.4.2 核查信息有误,评价主体应更改评价结果并重新公示。
7.5 跟踪复核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评价主体应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对信用主体进行跟踪并定期复核,动态调整信用等级。
8 评价管理
8.1 评定主体应根据相关要求对评定数据、信息和结果进行记录、分类和归档保存,应建立和落实评定信息及结果的保密制度。
8.2 若信用主体因严重失信行为受到处罚或不予告知,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后续若被发现或被曝光,评价主体应立即取消信用主体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进行通报,5年内不接受其评价申请。
8.3 评价过程中采集的相关信用信息,评价主体和相关机构应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符合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附 录A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表 A.1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项名称及赋分
北疆新闻: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新闻网站(客户端),内蒙古出版集团新华报业中心旗下国家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一类资质网站(客户端)。
北疆新闻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北疆新闻”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北疆新闻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北疆新闻”,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北疆新闻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消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网后30日内进行,联系邮箱:bjwmaster@163.com。
版权声明:北疆新闻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648148811蒙ICP备16001043号-1
Copyright © 2016- 北疆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200009-1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