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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开车门时与被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保险公司依据包头市昆区交管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逃逸,并与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书,约定保险公司在此次事故车辆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负责赔偿。原告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所以起诉至昆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近日,昆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这起合同效力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驾驶车辆在昆区友谊菜市场开车门时,与被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昆区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负全责,并写明原告未保护现场,驾车驶离。保险公司据此认定原告逃逸,与原、被告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保险公司在此次事故车辆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负责赔偿。后原告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加重了其赔偿义务,起诉至昆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案原、被告均为普通公民,明显缺乏保险合同专业知识及判断能力,三方签订协议时又面临被告急需资金以便得到救助的危困状态,而保险公司未向该二人充分释明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免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并非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仅写明原告未保护现场,驾车驶离,并未认定原告为逃逸。另交管部门已经认定的事故发生地为菜市场,事故发生的经过为原告开车门时将被告撞倒,原告为了防止交通拥堵挪车至事故发生地30至50米处,随后报警处理。仅是由于双方缺乏交通事故处理经验未拍照后挪车,原告随后又积极报案并前往医院看望被告,并不存在逃逸行为。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的真实经过不清楚,对保险条款中所列的“未依法采取措施”的含义不清楚,却简单依据原告未保护现场、驾车驶离便任意扩大解释为原告未依法采取措施而逃逸,既缺乏事实依据,又缺乏法律支持。据此达成三方协议免除保险责任显失公平,该协议应当撤销。

  该案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目前该案已经生效。(记者 李强)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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