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一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刘某诉某食品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涉及具有可玩性的食品,人民法院明确应当同时符合儿童玩具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向相关经营者发出警示。
基本案情显示,小刘(9岁)购买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针筒糖食用,并使用针筒往口中注水玩耍,误将针筒封堵件吸入嘴中导致窒息死亡。小刘的父母刘某和王某将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食品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案涉针筒糖为凝胶糖果,采用仿注射型塑料容纳管包装(含管道、封堵件、活塞等部件),外包装注明0岁至3岁禁用及食用方法等,但单支产品标签未标注食用方法。
审理法院认为,涉案针筒糖标注为食品,具有可玩性,应当同时符合儿童玩具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但是,案涉针筒糖未按照相关要求标示食用方法,且封堵件经鉴定存在被误食和堵塞呼吸道的危险,存在设计缺陷,故某食品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小刘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刘某和王某作为小刘的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监护职责,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上,审理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安全辨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得到特殊、优先保护。最高法表示,本案裁判明确了食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警示相关企业对儿童食品、玩具等产品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严格落实儿童产品安全标准,完善产品安全设计、食用规范标注及风险警示。同时提示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和安全引导,防范风险隐患。(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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