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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140.SZ)发布公告称,就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被告”)拖欠东华科技(以下简称“原告”、“本公司”、“东华科技”)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已批复的工程进度款,公司于2017年5月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8年5月22日,内蒙古高院对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内蒙古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华科技工程进度款50554.94万元及截止2017年2月28日的逾期利息3243.16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2、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内蒙古康乃尔出具36962.813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应持续到双方试车合格之后6个月为止;

  3、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后生效后十日内对内蒙古康乃尔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至经检验合格。本诉案件受理费301.73万元,由东华科技负担26.36万元,由内蒙古康乃尔负担275.37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东华科技负担。

  内蒙古康乃尔不服内蒙古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对内蒙古康乃尔上诉案进行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3.17万元,由内蒙古康乃尔负担。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东华科技表示,鉴于内蒙古康乃尔未能按照裁决书的裁决按期向本公司支付裁决款项,本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内蒙古高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内蒙古高院 内民初42号民事判决。

  2019年1月,内蒙古高院将执行案件指定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辽中院”)负责执行。

  2019年3月,为加快资产处置进度,促使项目尽快复工建设,本公司向通辽中院申请对案涉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现有资产进行整体查封、评估、拍卖、变卖,并申请由通辽中院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和拍辅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2019年7月,通辽中院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内蒙古谂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谂达评估公司”)负责内蒙古康乃尔资产拍卖的评估工作。

  2019年7月,通辽中院组织扎鲁特旗政府(案涉项目所在地政府)、本公司、内蒙古康乃尔等单位召开协调会,确定纳入资产评估范围内的标的物为内蒙古康乃尔所拥有的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

  2019年12月,谂达评估公司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工程所涉及的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即以2019年10月28日为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28.28亿元人民币。

  该项诉讼判决的执行工作目前正在推进之中。

编辑: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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