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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时以他人名义持股 金谷农商行两任董事长合谋受贿

  北疆新闻网、北疆新闻客户端消息(新华融媒看财经记者 贺向军 实习记者 闫佳佳)1月13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谷农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彦昌的起诉书。李彦昌因涉嫌行贿罪被起诉,李彦昌在担任金谷农商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金谷农商银行财物共计人民币1804.652621万元,非法获利2199.1404万元、股份217.3824万股。

  此外,在此之前,时任该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建强于2018年8月11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审查和检查调查。去年,一则刑事判决书公示了刘建强的受贿细节。判决书显示,刘建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妻子石某某在知情的前提下仍然收受他人送予的财物,构成犯罪,被处罚。

  金谷农商银行是在原呼和浩特市城郊农村信用联社的基础上,于2014年6月正式组建为股份制商业银行。2009年8月14日,呼和浩特市金谷信用联社改制为金谷农村合作银行。

  刘建强于2014年起任金谷农商银行第一任董事长,此前任职为金谷农村合作银行行长。2007年至2013年间,李彦昌为金谷农村合作银行理事长、董事长。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李彦昌的起诉书中指出,刘建强曾与李彦昌合谋受贿。

  记者就金谷农商银行两任董事长受贿事件致电该行办公室,对方回复“相关工作人员未上班,无法对此事进行回复”。

  两任董事长合谋受贿 非法获利逾2000万元

  起诉书显示,李彦昌于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行贿罪被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改制时以他人名义持股 金谷农商行两任董事长合谋受贿

  此案由巴彦淖尔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李彦昌涉嫌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李彦昌具体受贿细节如下:

  2007年至2013年间,李彦昌在担任金谷农村合作银行理事长、董事长期间,负责单位的全面工作,为给陈某某等个人或企业谋取利益,利用审批发放贷款、购置房产等事项上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陈某某、李某乙、郝某某、李某丙4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48万元。

  李彦昌职务侵占人民币1804.652621万元。其中,在该行增资扩股过程中,侵占人民币1530.45万元;因违规低价购买房产侵占人民币274.202621万元。

  2009年8月14日,呼和浩特市金谷信用联社改制为金谷农村合作银行,总股本为1.4亿股。2009年11月29日,金谷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增资1.6亿股本金的相关事项。在增资扩股过程中,时任金谷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李彦昌安排人员制定增资扩股方案,在每股净资产值4.7元的情况下,授意以每股1元的价格增扩1.6亿股。

  2009年12月1日,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向内蒙古自治区某某局上报增资扩股方案,但未按要求报送清产核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后李彦昌以及时任金谷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刘建强(另案处理)私下与内蒙古自治区某某局相关人员沟通,承诺增资扩股方案批准后给相关人员分配购股份额。2010年4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某某局批复同意金谷农商银行以每股1元的价格公开募集1.6亿股的增资扩股方案。

  在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增资扩股1.6亿股的过程中,李彦昌控制股份分配权,并违反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增资扩股方案》第九条“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的规定,私下以其亲朋辛某某等6人的名义购买金谷农村合作银行股份855万股。

  2011年至2014年,李彦昌以辛某某等6人名义为其代持的855万股,共计非法获取配股696.7824万股,共计非法获取分红612.8904万元。截至案发,被告人李彦昌以辛某某等6人名义为其代持的金谷农商银行股份,除辛某某名下的股份,其他全部以每股3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金谷农商银行增资扩股1.6亿股后,每股净资产值2.79元。李彦昌以辛某某等6人名义为其代持的金谷农商银行股份,共计非法获利2199.1404万元,股份217.3824万股。案发后,巴彦淖尔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辛某某为被告人李彦昌代持的股份。

  2010年8月18日,金谷农村合作银行计划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分别以867.014821万元、856.247379万元的价格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处房产。对此相关部门未批准,于是,时任金谷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李彦昌与时任金谷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刘建强商议,由二人分别购买其中一套房产。

  2011年4月,李彦昌利用担任该行董事长的职务之便,违反了该行处置大额固定资产的制度规定,在未履行集体研究、公开拍卖等程序的情况下,以王某甲的名义与金谷农村合作银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彦昌以原购买价856.247379万元的价格购买某处房产。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1130.45万元。

  2014年金谷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金谷农商银行,金谷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刘建强担任了金谷农商银行第一任董事长。

  刘建强妻子协助受贿被判刑

  2020年4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金谷农商银行领导换届,时任金谷农商银行行长助理肖某向时任金谷农商银行董事长刘建强(另案处理)提出,让刘建强在肖某晋升为金谷农商银行副行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刘建强对此表示同意。  

改制时以他人名义持股 金谷农商行两任董事长合谋受贿

  在内蒙古自治区信用联社考核组考核时,刘建强向考核组重点推荐肖某担任金谷农商银行副行长。2017年2月16日,经金谷农商银行推荐并请示内蒙古自治区银监局核准,肖某被聘任为金谷农商银行副行长。

  2017年7月或8月,肖某为感谢刘建强提供的帮助,独自来到刘建强家中送予刘建强现金人民币20万元。因刘建强当时未在家,该笔款项由其妻子石某某接收并放置于家中保管,待刘建强回家后,石某某将肖某送钱的事情告知刘建强。刘建强与其妻子将肖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用于家庭支出。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认为,石某某作为金谷农商银行董事长刘建强的妻子,明知刘建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收受他人送予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后判决石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截至目前,金谷农商银行在全国发起设立8家村镇银行,在包头市设有1家异地分行,在呼市辖区共设107个营业网点,在各行政村设立193个助农服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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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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