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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人民法院宣判一批涉黑案件,又一批黑恶势力被铲除。
 
  5月29日,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公布刘海东等3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宣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海东、李坡网罗刑满释放人员从事非法讨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在通辽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刘海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13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4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李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13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3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年。另有37名被告人被判处20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5月27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沙某某等11人涉恶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沙某某自2017年刑满释放后,纠集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杨某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沙某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组织。该恶势力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东胜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对其他10名恶势力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2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何某某、邓某等14人涉恶案进行公开宣判。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从2012年开始,被告人何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未取得任何采矿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邓某在多个矿区开展非法采矿事务。2014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邓某等人纠集部分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李某某、付某、姚某某等人为其护矿,多次对元猛公司护矿人员实施辱骂、威胁、持刀具恐吓、开车撞人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及企业合法经济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对何某某、邓某等14人分别判处8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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