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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新闻呼和浩特5月14日消息(记者 李艳红)5月14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3月1日施行后,《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主要明确了政府及各有关监管部门责任,细化了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了企业环境责任,规范了生态环境公众参与机制,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顺利推进,为自治区更好建设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法治依据和保障。

《条例》的主要特点:一是更加注重生态保护。较之前的内涵和外延都丰富了许多,并将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改革的成果纳入地方立法,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更广,内容更加丰富。结合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增加了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三水统筹保护,森林和草原保护,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相关规定。

二是坚持统筹保护和治理。规定“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区域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增加了应对气候变化、推进“双碳”行动、发展绿色产业等相关内容。

四是强化环境污染防治。完善了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绿色产业发展等制度措施。

五是注重生态绿色发展。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建立健全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经营开发机制,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鼓励打造特色鲜明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加强绿色科技创新,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同绿色化深度融合等。

六是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了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完善数据汇聚共享体系,提高数据决策、监管、服务能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和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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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净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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