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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常煜 郭君怡

  近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获悉,为更好保护生态环境,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内蒙古,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自治区以制代修,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 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后,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主要明确了政府及各有关监管部门责任,细化了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了企业环境责任,规范了生态环境公众参与机制,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顺利推进,为自治区更好建设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法治依据和保障。

  据介绍,新制定的《条例》将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改革的成果纳入地方立法,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更广,内容更加丰富。结合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增加了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三水统筹保护,森林和草原保护,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相关规定。

  同时,《条例》规定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区域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明确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生态环境功能定位,优化区域、流域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合理建设工业集聚区。

  《条例》还规定了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城乡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等内容,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同时,增加了应对气候变化、推进“双碳”行动、发展绿色产业等相关内容,新增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内容,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采取减缓和适应行动举措,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预防和减轻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

  此外,《条例》还增加了非现场执法、第三方弄虚作假查处等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了责任体系,规定了信息公开、信用制度、约谈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等。

      原标题:内蒙古制定出台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更好建设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法治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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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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